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概念以及法律上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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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物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生产周期、复杂程度、以及所有权转移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着力探讨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其附属设备设施在维修保养方面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
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设施究竟指的是哪些?其范畴是不是就等同于房屋公用设备设施?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①]中关于房屋共享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和房屋共享设备设施两者在范围上有交叉,但并不等同。
认为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设施不仅包括房屋的共享设备设施,还包括由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部分的附属设施,比如业主专有范围内的暖气片、水龙头等等,可以说房屋共享设备设施是包含在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范畴内的一个下位概念。这些不属于房屋的共享设备设施范畴,但是在各种情况下,仍然存在维保义务的分担问题。
针对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维保责任的承担主体往往存在多种可能性,我们来模拟一次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需要维修保养的过程,试图理顺在各个阶段应当由谁来承担维保责任,或者我们应当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安排各方权利义务,以确保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的各个阶段,各方在适当的时候,不交叉、不遗漏、完美交接分担维保责任。
将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设施区分为业主专有的附属设备设施和公共部分的附属设备设施两大部分.
七月紫梦 2024-06-28
建筑物是人造的、相对于地面固定的、有一定存在时间的、且是人们要么为了其形象回、要么为了答其空间使用建筑物的物体。也叫“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建筑物的定义: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它往往都具备人能居住和活动的稳定空间,是人造自然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建筑的建造目的既侧重于得到人可以活动的空间――建筑物内部的空间(现代主义建筑非常强调这点)或/和建筑物之间围合而成的空间(比如城市中的市民广场);也侧重于获得建筑形象――建筑物的外部形象(如纪念碑)或建筑物的内部形象(如教堂)。
全能小吃货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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